2006年1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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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不能流于形式
张浩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实施至今,全国已有4.5万多名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判案件16万余件。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既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又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但是,一项制度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人民陪审员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够或由于条件所限,对选择人民陪审员随意性大,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确定人民陪审员。《民主与法制》2005年第12期报道,某省基层法院新任的240名人民陪审员中,法律专业毕业的仅48人,人民陪审员中居然还有两人表示“没有听说过国家司法考试”。二是有的庭审应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但没有邀请。某地的一个基层法院,有4个庭从未邀请过人民陪审员陪审。三是不少人民陪审员至今还没有参加过一次陪审。人民陪审员最初通知参加陪审的积极性普遍较高,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愿参与甚至消极对待参加人民陪审的现象也开始出现。法庭在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时,有的人民陪审员往往以其有工作为由直接加以婉拒,甚至发展到见到刑庭等业务庭的电话就拒绝接听等现象。据《法制日报》2005年9月26日报道,重庆市某县法院刑庭2005年5至9月,曾多次给全县22名人民陪审员打电话联系,不是没人接听,就是工作忙无法参加,竟然出现无一人能参加陪审的情况。四是有的人民陪审员即使参与庭审,但由于自身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等原因,在庭审时不能或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任由法官支配。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致使在一些地方人民陪审员成为附庸,陪审流于形式。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形成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因此,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目前情况而言,首先,要严格按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任职条件选择人民陪审员,同时还应考虑其必须热爱审判工作,保证有必要的时间参加审判活动。数量一定要服从质量,如果符合条件的拟任人民陪审员数量不够,可以分批选择和任命,不硬凑数。其次,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要适时搞好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和了解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审判纪律等,切忌未经培训就上岗。第三,要注意对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应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对于那些不适合继续从事陪审工作的人民陪审员,不能等其任期5年届满,而应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第四,要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为人民陪审员上岗工作和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陪审活动;有关部门对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所必需的经费开支应予保障。